甘肃省布鲁氏菌病监测方案(试行)

来源:       发布时间:2019-06-03 

一、概述

布鲁氏菌病(以下简称布病)是由布鲁氏菌(以下简称布氏菌)引起的传染-变态反应性人畜共患病,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染疫的家畜是人间布病的主要传染源,人主要通过接触病畜及其产品或污染物而感染。布氏菌侵入机体可引起广泛的病理变化,造成全身多脏器、关节的损伤,治疗不及时或不规范还可导致疾病慢性化,重者可致丧失劳动能力。布病不仅危害人民身体健康,同时影响畜牧业、旅游业,及经济发展。

甘肃省是我国五大畜牧省份之一,同时也是历史上布病流行较为严重的省份之一,全省14个市(州)、86个县(市、区)曾有不同程度的暴发和流行。近年来随着畜牧养殖业快速发展,牲畜交易频繁,畜间疫情高发,加之人口流动,畜牧养殖方式转变为以散户养殖为主,人畜接触机会增加,而防治力度减弱,对防治工作重视程度不足,使我省布病疫情呈现高度活跃状态,人间布病疫情明显上升,发病人数逐年成倍增加。加强布病监测工作,有利于及时发现疫情,掌握疫情动态,预测疫情发展趋势,为制定全省布病防治策略和措施提供依据。为进一步做好全省人间布病监测工作,提高监测质量,特制定本方案。

二、监测目的

(一)及时发现和报告人间布病病例,保证病例的规范化管理和治疗。

(二)了解人间布病的流行病学特征及其变化趋势,为制订有效的防控措施,评价防控效果提供依据。

(三)了解人间布病的感染来源和暴露危险因素,促进疫情得到科学、合理的处置,为向群众提供有效的防护措施提供依据。

(四)了解我省人间布病病例的布氏菌的种、型和菌株的分布,监测其耐药性变化,为临床治疗用抗菌药物的选择提供科学依据。

三、病例定义

(一)诊断原则

根据流行病学史、临床表现及实验室检查结果进行综合判断。

(二)诊断依据

1.流行病学史

发病前与家畜或畜产品、布氏菌培养物等有密切接触史,或生活在布病流行区等。

2.临床表现

    (1)发热:典型病例表现为波状热,常伴有寒战、头痛等症状,可见于各期患者;部分病例可表现为低热和不规则热型,且多发生在午后或夜间。

    (2)多汗:急性期病例出汗尤重,可湿透衣裤、被褥等。

    (3)肌肉和关节疼痛:为全身肌肉和多发性、游走性大关节疼痛。部分慢性期病例还可有脊柱(腰椎为主)受累,表现为疼痛、畸形和功能障碍等。

    (4)乏力:几乎全部病例都有此表现。

    (5)肝、脾及淋巴结肿大:多见于急性期病例。

    (6)其他:男性病例可伴有睾丸炎,女性病例可见卵巢炎;少数病例可有心、肾及神经系统受累表现。

3.实验室检查

(1)免疫学检查

1)平板凝集试验:虎红平板(RBPT)或平板凝集试验(PAT)结果为阳性,用于初筛。

2)试管凝集试验(SAT):滴度为1∶l00++及以上;或病程一年以上,滴度1∶50 ++及以上;或半年内有布氏菌疫苗接种史,滴度达1∶100 ++及以上者。

3)补体结合试验(CFT):滴度1∶10 ++及以上。

4)布病抗-人免疫球蛋白试验(Coomb’s试验):滴度l∶400 ++及以上。

(2)病原学检查

血液、骨髓、关节液、脑脊液、尿液、淋巴组织等培养分离到布氏菌。急性期血液、骨髓、关节液阳性率较高,慢性期阳性率较低。

(三)病例分类

1.疑似病例:同时具备流行病学史和临床表现者。

2.临床诊断病例:同时具备流行病学史和临床表现,以及任一实验室初筛检查结果阳性者。

3.确诊病例:具备流行病学史和临床表现,同时试管凝集、补体结合试验、布病抗-人免疫球蛋白试验任一项实验阳性或分离到布氏菌。

4.隐性感染:具备流行病学史,同时试管凝集、补体结合试验、布病抗-人免疫球蛋白试验任一项实验阳性或分离到布氏菌者,但不具备临床表现者。

(四)病程分期

1.急性期:具有上述临床表现,病程在6个月以内。

2.慢性期:病程超过6个月仍未痊愈。

四、监测内容和方法

(一)病例报告

1.责任报告单位及责任报告人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采供血机构为责任报告单位,其执行任务的人员和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生为责任报告人,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病例报告,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2.报告方式、时限和程序

责任报告人在首次诊断布病疑似、临床诊断和确诊病例后,应立即如实、完整填写《传染病报告卡》。

发现布病疑似、临床诊断和确诊病例后,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责任报告单位应于24小时内,通过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中的疾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系统进行网络报告;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责任报告单位应于24小时内向属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寄送出《传染病报告卡》;收到无网络直报条件责任报告单位寄出的《传染病报告卡》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于收到卡后2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

军队所属医疗卫生机构发现地方就诊的布病疑似病例、临床诊断及确诊病例时,应按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二)暴露史调查

病例所属辖区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地方病防治专业机构,在接到布病疑似、临床诊断和确诊病例报告后,要在24小时内完成报告卡审核,并于一周之内对确诊病例进行暴露史调查,填写“布鲁氏菌病确诊病例个案调查表”(附件1)。

各县(市、区)应根据布病流行水平采取不同的调查策略,每年至少对50例确诊病例进行暴露史调查,为保证代表性,要求对当年确诊时间排在前50位的病例进行调查。全年报告确诊病例数不足50例的县(市、区)要对全部确诊病例开展暴露史调查。

(三)样本采集和检测

1.血清学试验

责任报告单位负责采集所有疑似病例的静脉血3-5mL,取其血清进行检测。初筛试验为虎红平板试验,确诊血清学试验包括试管凝集试验、补体结合试验和抗-人免疫球蛋白试验。并将试验结果记录于《布病疑似病例实验室检查登记表》(见附件2附表1)。

2.病原学分离培养

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还需采集疑似病例的全血、关节液、滑囊液及脑脊液等标本进行布氏菌培养,一般采集静脉血5mL、其他组织液适量,分别注入血培养瓶,并立即送往实验室,放置37℃温箱或者全自动培养仪进行培养,培养结果应于2天内记录于《布病疑似病例实验室检查登记表》(见附件2附表1)。医疗卫生机构在获得培养结果后一周之内,将所有培养出布氏菌菌株的培养瓶送至辖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地方病防治专业机构,辖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地方病防治专业机构按相关规范保存培养瓶,定期送达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下简称省疾控中心)进行菌种复核与鉴定。省疾控中心每年至少送50株(不足50株的则全部上送)有代表性的菌株到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下简称中国疾控中心)开展病原学监测,其余按照相关规定销毁。

省疾控中心要不断提高布氏菌分离培养能力,2016年至少对全省5%的布病疑似病例开展细菌培养,以后逐年增加5%,直至实现对60%以上疑似病例开展病原学分离与培养。

3. 菌株管理和运输

省疾控中心接到基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所送菌株后,要进行菌种复核与鉴定,并详细登记、妥善保存,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布氏菌菌株运输手续,每3-6个月1次将菌株送至中国疾控中心传染病所保存。

(四)病例随访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地方病防治专业机构要在病例治疗疗程结束后1个月内对辖区内登记的已经开展暴露史调查的患者开展随访,填写“病例随访记录表”(见附件1第三部分),了解病例的治疗转归情况。

(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

1.报告范围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的报告范围,包括可能构成或已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包括以下三类情况:

(1)暴发疫情:两周内,同一饲养场、牲畜集散市场、屠宰加工厂等场所或自然村、城镇社区等局部地区内发生3例及以上急性病例。

(2)新发疫情:既往五年内,无疫情的县(市、区)发生1例及以上在本地获得感染的病例。

(3)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为其他可能造成公共卫生威胁,或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判定标准,达到一般及以上级别的布病疫情相关事件。

2.报告方式、时限和程序

收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的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应在收到报告后2小时内以电话或传真的方式向属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地方病防治专业机构报告,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责任报告单位应同时通过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中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络直报,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责任报告单位,应采用最快的通讯方式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卡》报送属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地方病防治专业机构。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卡》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地方病防治专业机构应对信息进行审核,确定真实性,2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同时以电话或传真等方式报告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尽快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现场调查,如确认实际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根据不同级别,及时组织采取相应措施,并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如尚未达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的,由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地方病防治专业防治机构密切跟踪事态发展,随时报告事态变化情况。

五、数据报送

对于病例报告信息,通过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中的传染病报告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网络直报。对于布病确诊病例的暴露史调查信息和治疗随访信息要求在调查结束1周内通过布鲁氏菌病专报系统电脑客户端进行网络直报。

六、疫情通报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地方病防治专业机构在完成辖区内确诊布病病例的个案调查后,应及时分析调查结果,并将病例暴露史和可能的感染来源信息报告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并通报同级畜牧兽医部门,必要时通报食品药品监督等相关部门,为其及时控制动物疫情或可能受污染的动物产品提供决策依据。日常监测信息原则上每月通报一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应及时通报。

七、生物安全

根据2006年原卫生部发布的《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布氏菌是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从事大量布氏菌菌株操作,需要在生物安全3级实验室完成;布氏菌的分离培养鉴定实验要在生物安全2级实验室操作,非感染性标本如血清学实验可以在生物安全1级实验室操作。开展布氏菌分离培养的实验室要严格做好标本采集、接种和菌株保存、交接和销毁记录。实验过程中用过的培养基、实验耗材及可能污染的垃圾要按照《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进行处理。

八、质量控制

(一)指导与培训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定期组织对医疗卫生机构专业人员和个体医师开展专业技术培训,提高其布病检测、诊疗技能和报告意识;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对下级疾控机构专业人员的技术指导,提高其流行病学调查和实验室检测能力。

(二)资料核实工作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地方病防治专业机构在接到传染病报告卡后,应及时进行检查核实,检查卡片填写是否有错项、漏项,诊断是否有误,发现问题应立即向报出单位和人员进行核实、补充或订正。省疾控中心和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定期抽查核实。

(三)实验室工作质量控制

省疾控中心布病实验室每年接受中国疾控中心对其进行质量控制,同时负责对市(州)、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进行质量控制,并定期通报质量控制结果。各级实验室工作质量纳入监测工作评价的重要指标。

(四)督导检查

在省卫生计生委组织领导下,省疾控中心每年定期对各市(州)、县(市、区)布病监测工作进行督导检查,每半年至少督导一次。

(五)考核评价

省卫生计生委参照国家考评方案,组织对各市(州)、县(市、区)参与监测工作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地方病防治专业机构及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综合考评,并将评估结果及时通报市(州)、县(市、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九、职责与分工

(一)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省卫生计生委领导全省布病监测工作;市(州)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督导、考核、评估辖区内布病监测工作;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协调、落实辖区内布病监测工作,并组织领导布病暴发疫情的处置工作。

(二)甘肃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根据国家监测方案建立和完善本省监测网络;

2.负责本省监测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工作和业务指导;

3.承担本省布病疫情的核实诊断和各市县实验室质量控制工作;

4.完成国家监测方案中要求的各项监测任务;

5.对全省监测资料进行收集、汇总和分析,按方案要求的时限上报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并进行反馈。

(三)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地方病防治专业机构

1.协助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地方病防治专业机构完成本地区布病监测任务和管理;

2.按要求开展布病病例样本的采集和检测工作,及时收集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分离的菌株,送省疾控中心进行保存、复核和进一步分型;

3.负责辖区内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布病诊疗、防治人员培训和业务技术指导;

4.协助辖区内暴发疫情处置和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实验室监测能力提升;

5.负责辖区内布病防治数据年报统计工作。

(四)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地方病防治专业机构

1.负责完成布病监测任务和管理;

2.按要求对布病确诊病例开展个案调查,并将数据录入布鲁氏菌病专报系统(待建立);

3.按要求开展布病病例样本的采集和检测工作,及时收集本级医疗卫生机构分离的菌株,送省疾控中心进行保存、复核和进一步分型。

(五)医疗机构

在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统一领导下,配合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地方病防治专业机构开展各项监测工作,协助完成布病疑似和确诊病例的标本采集、血清学检测及病例个案调查等工作。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应开展布鲁氏菌培养,及时将所有含布氏菌菌株的培养瓶送至同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地方病防治专业机构保存。

附件请下载:

      甘肃省人间布鲁氏菌病监测方案(试行).doc


分享到 :
指南
微信
微博
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