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病人的权益保障
(一)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
(二)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
(三)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四)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
(五)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六)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七)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该用人单位承担。
(八)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变。
用人单位在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时,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
(九)用人单位巳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病人,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
职业病病人的工伤认定及待遇
(—)什么是工伤保险?
工伤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的伤害。
工伤保险亦称职业伤害保险。工伤保险是对劳动者因工导致的伤残、疾病和死亡时,对劳动者本人或其供养亲属给予的经济补偿和物资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工伤保险待遇属于经济补偿和社会帮助,体现以社会存在和社会发展为本位的基本理念,不以待遇的支付人和工伤者的诉求为本位,是疏离个体的“公平”,架构的是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二)职业病病人的工伤认定
《工伤保险条例》具体规定了七种受伤害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其中职业病是指国家列入职业病名单中的疾病。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三)职业病病人的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是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织专家,依据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对工伤职工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进行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是工伤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依据。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为两级:设区的市一级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按照《条例》规定进行的劳动能力鉴定,其鉴定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职工发生工伤,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此外,以下情况也应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停工留薪超过一定时限的、旧伤复发的、工亡职工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享受抚恤待遇的、工伤职工安装辅助器具的等。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然后,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参加鉴定的专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一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四)职业病患者的工伤保险待遇
1、工伤医疗待遇
职业病病人在治疗过程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住院治疗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需要指出的是,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职业病病人的医疗费用。
2、停工留薪待遇
职业病病人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享受正常工作期间标准的工资福利,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3、伤残待遇
职业病病人经过劳动能力鉴定,根据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被确定为相应的伤残等级后,按照不同的等级享受对应的伤残待遇:
(1)被鉴定为1级至4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并按月领取伤残津贴;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止领取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2)被鉴定为5级、6级伤残的,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经职业病病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并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3)被鉴定为7级至10级伤残的,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业病病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上述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伤残津贴的标准根据不同的伤残等级执行不同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