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你可能会听到一些关于职业病的知识和信息。 比如说像这样的情景和对话。 “看见杂乱无章的版面就想着排整齐,受不了这种无序的自然美。这是职业病,没办法。”
“整天坐在电脑前也没有时间活动,颈椎和手腕都不舒服,这都快成职业病了”。 上面的情景在我们身边并不少见。但这些是真正的职业病吗?
让我们来看一下《职业病防治法》中对职业病的定义:职业病是指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对比《职业病防治法》中关于职业病定义,我们可以判断开篇对话中出现的“职业病”并非职业病的范畴。前者仅是一种职业习惯;虽然颈椎病和手腕关节痛与从事职业活动相关,但同样也不属于法定职业病范畴,只是“职业性疾病”或者说是“职业相关疾病”。 依据以上的法律规定,我们可以总结出法定职业病所具备的一些要素: 患者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雇佣关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很关键!
必须是在从事职业活动过程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即职业病有害因素)引起的。也就是说存在“职业病有害因素”这个因在前,之后才能导致“职业病”的果。
职业病是有国家规定的相对范围,必须是依据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所列疾病。《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职业病诊断,是由专门的医疗卫生机构依据相关标准进行诊断。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职业病诊断工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具有相应的诊疗科目及与备案开展的诊断项目相适应的职业病诊断医师及相关医疗卫生技术人员; 具有与备案开展的诊断项目相适应的场所和仪器、设备; 具有健全的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